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下称《省实施办法》)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暂行规定。
二、行政监督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招标投标管理的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
(一)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范围的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负责的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
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批准项目立项建设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委托招标)以及项目的招标范围。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项目,实行单独核准。
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进行核准;
经贸部门对必须进行招标的技术改造项目(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进行核准;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核准。
其它项目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核准部门要将上述核准情况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
(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检查。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招标人与投标人内外勾结、投标人相互串通、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出卖资质提供挂靠进行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财政等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四)依法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各级发改、建设、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经贸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11号令)要求,依照本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市发改部门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市重点项目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通报市发改部门,发改部门不再受理。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落实相关条件,确保便民、高效(包括: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机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五)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六)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执行,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自行缩小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
(二)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汕尾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和主要设备的购置与安装;
4、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5、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
6、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单项货物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7、其它服务项目和特许经营招标标准按《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国家、省法规规定和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四、招标公告发布方式
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发改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应当在省发展和改革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市、县审批的项目,除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可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指定的媒体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公布。
指定发布信息的媒体,应当在招标人申请之日起七天内发布招标公告。
五、备案制度
(一)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二)所有财政性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必须参照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编制。招标人若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在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时应作出特别说明,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条款进行重点监督。禁止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符合《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个工作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天内,持有关材料(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委托代理招标合同),按项目管理权限,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含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程序和汕尾市招投标活动流程进行。必须首先办理有关备案事宜。在我市招投标的,必须使用由建设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建设工程招标备案登记表》。招标人把《建设工程招标备案登记表》连同项目建设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等材料,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个工作日前,送建设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材料时填写《招标备案材料收件回执》给招标单位;若无发现招标备案材料有违法违规内容,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招标备案登记表》签字盖章并通知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凭《建设工程招标备案登记表》到交易中心进入下一程序的活动。如发现招标人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招标材料整改意见书》,招标人必须对照有关规定自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进入备案程序。
(五)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按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天内,中标人应当按项目建设管理权限将合同送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备案事项,按国家、省有关制度规定,落实备案工作。
六、建设工程市场的准入和管理
按规定经核准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注册地不在汕尾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来我市参加投标活动,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合法有效的材料登记备案:(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相应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3)除国家和本省直属企业外,地方企业需持有所在地地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外出承包工程证明材料;(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5)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注册建造师执业证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外地企业上述合格齐全的材料应给予回执,并在2个工作日内发给《投标登记证》。凡取得《投标登记证》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活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注册手续。
要加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程序、制度、规章和监管机制。
要依法依规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对在建设市场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按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实行清出制度,取消其投标资格。
七、资格审查与确定投标人
建设工程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取年度定期集中统一审查的办法进行。
(一)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市政府可建立由发展改革、监察、建设、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经贸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按法定程序从专家库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委员会定期代表政府对参与此类工程投标的企业在统一的标准、条件下进行集中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在一年内可直接报名参加工程投标。
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告受理投标申请人的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汕尾市投标人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通过资格审查后列入《名录》的企业称为预选投标人,要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实行投标人《名录》预选动态管理制度,对中标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选投标人,委员会应当给予警告或暂停其承接的建设工程,情节严重的,清出《名录》;对有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预选投标人,委员会应当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其清出《名录》。被清出的预选投标人,委员会两年内不得受理其重新加入预选投标人名录的申请。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向委员会提交该工程承包商履约表现评价报告,作为预选投标人动态考核的依据。
资格审查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主要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的状态或者没有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安全事故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四级重大安全事故;
5、相应的资质等级(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业绩证明及获奖证书、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6、上两年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策审计情况(财务报告、完税证明等);
7、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根据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提出的合理要求,预选投标人《名录》中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如果《名录》中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5人时或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3人时,招标人必须重新组织招标,可以在《名录》外增选符合招标工程相应资质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对《名录》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方法和要求,必须按照本规定第6条和《名录》的资格审查标准及要求进行。若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工程招投标费用过高时,一般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从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选择11名参加投标。
(三)除特殊情况外,招标工程一般不进行单项目资格预审。招标人认为确需进行单项目资格预审的,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其资格预审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四)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八、标底保密与开标时间
财政性投资项目不设标底。不设标底的招标项目,应明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经财政部门审定后的最高限价,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投资项目最高限价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其他招标项目是否设标底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截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标底。编制标底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
九、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定标活动,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评标质量。按规定经核准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办法时,应按照国家部委或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的现行评标办法,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法依规编制。
(一)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园林绿化、土石方、路灯、管道等简易工程项目,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由投标人进行承诺,一律实行最低价中标。
(二)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人员等提出要求,由投标人进行承诺,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对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的,经专家评审小组认定后作为废标。
(三)对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经业主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技术标评审一般只进行合格性审查,以商务标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上述工程类别的分类目录及评标定标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发改局、水利局、交通局、经贸局等部门,参照国家和省普遍推广采用的公平、公正、高效的做法另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按省有关规定建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抽取确定。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对中标单位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员等承诺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的,公示结束后方可办理中标通知书确认手续。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通知书须采用统一的格式(见附件)。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特殊工程发包
(一)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相应的军事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相应的军事机关自身为工程建设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认定。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市保密机关认定的可承担保密工程任务的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人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对于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工程,可在投标人资格《名录》中,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按规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需凭安全、保密、军事等有关主管机关的认定文件,经项目审批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应急建设工程是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国际性活动急需配套建设的工程。上述工程必须是自审批部门的立项批文之日起,或自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进行建设之日起,至立项批文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竣工之日止,按照正常的建设程序难以按时完成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应急建设工程招标方式的确定:
1、工程总造价在150万元(不含15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由市发改、财政、监察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会议确定招标方式。
2、工程总造价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招标方式。
(四)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是指经市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的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为抗击突发性灾害或险情,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而必须紧急建设的工程。
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人资格《名录》中指定承包商承接,同时明确工程结算原则。
十一、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按《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暂行规定未列的涉及招投标活动的事项,按《招投标法》及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标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汕尾 军分区司令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
驻汕尾有关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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