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事项及范围:
境内各类法人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
二、事项办理方式:
核准
三、办理权限:
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外经厅、国税局、地税局、外事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外管局广东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的通知》。
五、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2.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4.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六、办理程序
1.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2.省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后,可视情况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评估;
3.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按权限核准或审核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办理时限
本局没有办理权限,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若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省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八、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报送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5)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2.报送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2)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5)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6)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九、承办科室:
本局对口科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