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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8-5-8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内资项目、限额及以上)申报指南

一、具体事项及范围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基本建设项目确认
二、事项办理方式
审核
三、办理权限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
四、法规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五、办理条件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且所需进口设备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项目。
六、办理程序
在项目进口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报县或市发展改革局(委)初审(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初审)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项目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一式两份;
3.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原件一式四份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原件一份;
4.项目业主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6.政策规定必需通过招标采购的设备,须提供业主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招标协议和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各一份;
7.其他需说明的材料(如进口设备清单差异说明)。
九、承办科室
本局对口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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